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汤阴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食品产业发展的水平,根据汤阴县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活动由汤阴县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汤阴县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条汤阴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坚持以自愿申请、政府推动、市场评价、社会监督为原则。凡在汤阴县内依法设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由、自愿原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把关,最后由汤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决定,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评选活动不收取参评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条由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汤阴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严格按照《评定细则》组织完成评选工作。
第五条“汤阴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活动开展时间从每年6月份开始,至当年12月份截止。
第六条全县每年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其中生产企业不超过10家,流通企业不超过50家,餐饮单位不超过50家。
第七条县食安办根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汤阴县实际,组织各监管部门适时对《评定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县食安办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表格后,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拟定待评单位名单。
第九条县食安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评选小组对各待评单位进行验收评选。
第十条验收评选小组将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名单报汤阴县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过评审程序确定为示范单位后,以汤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颁发牌匾,并记入示范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二条各示范单位要将公示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负责日常维护。同时严格按照《评定细则》,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生产企业奖励10000元,流通企业奖励2000元,餐饮服务单位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单位,由监管部门拟定意见报县食安办同意后撤消其获得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
1、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因食品质量等问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一年内超过2次,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且情节轻微的;
3、其他有违反诚信标准经营行为的;
4、示范单位主动申请取消示范资格的。
第十五条被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由县食安办收回其牌匾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两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汤阴县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8月20日